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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泉,李颖,上海宏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源建材有限公司,张超,余小英,江西万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财保4-1号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87796204。法定代表人:陈胜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吕泉,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李颖,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上海宏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363号5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5565XY。法定代表人:吕泉。被申请人:上海源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港镇崧秀路489弄49号。注册号:310225000147366。法定代表人:吕泉。被申请人:上海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港镇崧秀路489弄49号。注册号:31022900064776。法定代表人:吕泉。被申请人:张超,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余小英,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江西万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工业开发区潘李路与320国道交叉口。注册号:360124210002986。法定代表人:张超。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做出(2017)赣0105财保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时间三十日内未起诉或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泉、李颖、上海宏誊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源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创源建材有限公司、张超、余小英、江西万隆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648617元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南昌市湾里区德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左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