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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9001民初5914号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子午17小区125号。法定代表人:柏新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该公司员工。被告:石河子市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6小区153栋。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进,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顺安防公司)与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泉建安公司)、被告白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顺安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被告北泉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被告白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顺安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防盗门贷款4638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0086.96元(46380元×6%÷365天×1323天,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19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两份防盗门买卖合同,被告共欠原告46380元未支付,后来原告找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北泉建安公司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与原告也不认识,我公司与被告白进签订有承包责任书,根据约定如产生债权债务由白进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白进辩称,该工程系北泉建安公司承建,白进是实际承包人,白进与北泉建安公司签订承包责任书,对于原告所起诉的案款数额正确,是用于152团35小区,该小区由北泉建安公司承建,原告所诉费用应当由北泉建安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1日,被告白进与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农八师152团35#小区保障性住房7#-12#住房楼工程(10-12#)项目承包责任书,约定由被告白进承建农八师152团35#小区保障性住房7#-12#住房楼工程(10-12#)。被告白进无承建资质。2013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白进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白进出售防盗门,金额为103500元。2015年9月17日,被告白进的材料员郑华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在2012年白杨小区工程及2013年35小区工程共计欠款96380元未支付。后被告白进将2012年白杨小区工程欠款已支付完毕。现农八师152团35#小区保障性住房7#-12#住房楼工程(10-12#)尚欠4638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防盗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合约,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白进支付货款46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北泉建安公司将工程通过挂靠资质的方式违法交由白进承包建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故本院认定双方存在建设工程违法挂靠关系。被告北泉建安公司虽不是买卖合同直接相对人,但鉴于被告北泉建安公司与被告白进之间的挂靠关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过错,故被告北泉建安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380元;二、被告石河子北泉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元,送达费90元,合计6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进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被告石河子北泉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