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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钟自华与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自华,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钟自华,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谢世云。本院在执行钟自华与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子同桥路、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工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市华牧饲料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子同桥路、荣县旭阳镇梓桐桥路工业用房,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