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恢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王旭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王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6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旭光,男,生于1962年11月13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旭光名下的,位于烟台福山区城里街153号内206-212、306-312号房地产一处,买受人蔡云以人民币367238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旭光名下的,位于烟台福山区城里街153号内206-212、306-312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蔡云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蔡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蔡云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厚元审判员  刘一礼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