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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学平与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平,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0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平,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女,哈萨克族,1952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与被执行人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向银行、车管、工商、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李学平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库力加木西·包胡达拜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120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近  灿代理审判员 李  亚  西代理审判员 衣米提·司马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晓  军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