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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破2号申请人: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锦湖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454239-A。法定代表人:郭胜通,总经理。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银行账户被封,导致公司业务(销售、租赁、开发)及日常经营管理不能正常进行。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审查期间,本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陆续提交了社保、职工安置、财务报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查: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即股东为香港海通实业公司。本院受理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履行的债务标的金额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计811.7万元。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情况有:锦湖阁小区项目账面尚余店面42间(面积5101.14平方米)未售出;龙特国用(2014)第GC0029号土地项下的房地产项目(锦湖阁10号楼);嘉华苑尚有9套商品房、二楼三楼商城、12间店面及部分地下车位未售出;龙海市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付租金121.22万元。其中,本院在审理涉锦湖阁小区项目纠纷案件中,经审计,锦湖阁小区项目收支结余为10030185.31元。本院认为,根据《(?javascript:SLC(78895,0)?)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破产的条件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申请破产时提供的债务、债权及资产情况,对比其在相关案件中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尚未出售的房产等主要资产的鉴定结论,并结合本院受理涉申请人的案件执行情况,从现有证据分析,本案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海市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院。审判长  姚育明审判员  康建盛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