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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彩霞与朱英、顾伟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彩霞,朱英,顾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4086号申请执行人:江彩霞,女,1984年4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朱英,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顾伟明,男,1983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江彩霞诉被告朱英、顾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朱英、顾伟明未按该民事判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江彩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顾伟明、朱英履行上述民事判决规定的义务,即: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二、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7月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朱英、顾伟明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决定对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顾伟明���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并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于2017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英、顾伟明名下账号,并扣划被执行人朱英、顾伟明名下存款合计8,851.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已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顾伟明名下有苏K0XX**小型轿车一辆,因年限过久(注册日期:2004年6月10日),无处置价值,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未作查封。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到庭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朱英达成和解协议,截止至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按照和解协议已向其主动支付12,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员张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