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邓高、邓志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高,邓志平,邓志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邓高、邓志平、邓志伟。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45、546、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92执恢159、1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