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康健与沈阳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健,沈阳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健,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赵中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晶、关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康健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迈盛悦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健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康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康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李晓颖代理审判员 丛凤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