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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燕青、陈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燕青,陈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燕青,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淑敏,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燕青与被执行人陈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燕青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淑敏支付款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淑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陈淑敏未实际履行。2.本院自2017年5月19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淑敏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淑敏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起对被执行人陈淑敏名下两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账户余额分别为5.13元和328.24元。4.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陈淑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向陈淑敏送达执行决定书。5.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到被执行人陈淑敏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陈淑敏及调查财产线索,未找到陈淑敏本人及相关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陈淑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沈燕青。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淑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法官助理 冯文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