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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柏桂梅与被告XX军、张晓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桂梅,XX军,张晓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7民初868号原告:柏桂梅,女,汉族,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平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柏桂梅之兄,特别授权)。被告:XX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被告:张晓蓉,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柏桂梅与被告XX军、张晓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标的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履行完毕。同日,原告柏桂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桂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军、张晓蓉返还原物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桂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柏桂梅负担。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