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林义诉乌仁高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义,乌仁高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410号原告:陈林义,男,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乌仁高娃,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陈林义与被告乌仁高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陈林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乌仁高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林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林义撤诉。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图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