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周锦红与许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红,许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829号原告周锦红,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许金水,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原告周锦红与被告许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锦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金水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计划于2015年3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许金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能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2015年3月13日,被告许金水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周锦红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3月底归还。此后,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故而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属于违约,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金水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归还原告周锦红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金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保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