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全福与石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福,石云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181民初6076号原告:王全福,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三星村后垄头***号。被告:石云霄,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梧岗村门*****号。原告王全福与被告石云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全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石云霄偿还王全福建筑用沙货款62,000元。事实和理由:石云霄曾多次向王全福赊购建筑用沙,后双方于2015年1月25日经结算,截止2015年1月25日,石云霄计欠王全福沙款62,000元,石云霄为此而于当日向王全福出具了一份欠款额为62,000元的借条,该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虽经王全福多次催讨,但石云霄对上述欠款至今未予以偿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石云霄分两期偿还所欠王全福的货款62,000元,第一期于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余款1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王全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遵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