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6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颜辉与王彦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辉,王彦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424号原告张颜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507152024,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化纺委邮政综合楼1单元701室。被告王彦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03142019,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化纺委邮政综合楼1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颜辉与被告王彦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颜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颜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张颜辉负担。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