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颜辉与王彦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颜辉,王彦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424号原告张颜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507152024,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化纺委邮政综合楼1单元701室。被告王彦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03142019,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化纺委邮政综合楼1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颜辉与被告王彦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颜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颜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张颜辉负担。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