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行审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陈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9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赵同庆,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柏斌,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进,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项目办主任;被执行人:陈培凤,女,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培凤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肖 荣审 判 员 赵丽红人民陪审员 苗东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