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9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松某,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邵阳市人,无业,户籍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渠海,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永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辩护人黄耀明、李渠海,被害人家属钟某4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9时5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A×××××号小型客车在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凯丰装饰”商铺前通道起步时,碰压坐在地上的被害人钟某1,造成被害人钟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实指控的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害人钟某1的父亲钟某4提出:本案存在多处疑点,被告人在案发当时应该能看到小孩,并且碰撞后没有停车,而是直接碾压过去,事后也不提供摄像。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已作出部分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9时5分,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A×××××号小型客车在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凯丰装饰”商铺前通道起步时,碰压坐在地上的被害人钟某1,造成被害人钟某1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警情信息记录,证实案发当日的报警电话是135××××****(钟某2的电话),第一次报警时间是4月8日9时26分10秒;随后又有多次重复报警。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4月9日经传唤后主动到案。3、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材料。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杨某甲的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等。6、被害人钟某1的出生证明。7、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肇事车辆的制动性能、方向系性能、灯光系性能均合格。8、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痕迹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表面的碰撞痕迹。9、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检照片,证实钟某1符合钝性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杨某甲持超分状态的驾驶证驾车疏忽大意,起步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1、收据,证实杨某甲一方在案发后向被害人家属预付了丧葬费32400元。12、证人钟某2的证言:案发当时我在凯丰装饰工程部的店里干活,我弟弟的妻子徐某庆在店里给钟某1喂早餐,期间吃了一口面条就往店外走出去。过了一会,突然有人大喊,我马上从店里走出来,看到钟某1被粤A×××××号客车左前轮压着。我马上拍打车辆驾驶位车窗,喊司机倒车松开小孩,之后司机倒车,我马上抱起钟某1然后交给他父亲钟某3。钟某3马上送小孩去医院,我用手机拍了几张现场照片,并不停拨打电话询问小孩情况。后来肇事司机杨某甲把我叫他到店里(冠广贸易公司,在我店的隔壁)对我说,让他哥哥杨某顶替他冒充肇事司机。后来钟某3打电话给我说孩子已经不行,我马上赶往医院,经医生确认,钟某1已经死亡。我就用我手机135××××****报110,后来又返回现场,交警已到场处理。我当时在现场看到钟某1被车辆左前轮压着,车辆正由杨某甲驾驶。我们大喊并拍打玻璃时,杨某甲一开始估计还没反应过来,后来越来越多人不断拍打,他就打开车门下车,发现左前轮正压着一个小孩,他又马上返回驾驶位,倒车松开小孩。经辨认,钟某2对杨某甲作了指认。13、证人钟某3的证言:钟某1发生事故时,我就在凯丰装饰店内。我听到徐某庆在门口叫,马上跑出门口,看到钟某1被压在杨某甲驾驶的粤A×××××汽车的左前轮下。我马上去拍打该车驾驶位的玻璃,并喊“压到人,快倒车。”过了十几秒,杨某甲下车查看后才倒车把钟某1解救出来。随后我马上开车送我儿子去黄埔红十字会医院救治,医生经过简单抢救就确认钟某1已经死亡。14、证人杨某的证言:涉案车辆登记在我父亲杨某伟名下,车辆总价7万多元,大部分钱是我支付的,杨某伟支付了3000元。杨某甲没有出资,车辆平时是我使用和管理,杨某甲偶尔使用。车辆有年审和保险。1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案发当时我打算把车子移动到靠近花基旁边一点,我进入驾驶室启动车子,先往后倒了一下,然后往前动一下的时候就听到有人在叫,我踩了刹车,小孩的母亲就过来拍我车子驾驶位玻璃,说我压到人。我马上倒车,然后停车熄火下车。小孩的母亲就把小孩抱起来,我让她先把小孩送医院,然后回店里和杨某说了这情况,并打电话报保险公司。我的驾驶证之前因为在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被记满12分,被交警扣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超分状态的驾驶证驾车疏忽大意,起步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事故并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害人家属钟某4提出本案存在疑点等意见,其作为被害人家属要求严惩肇事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提出的相关疑点缺乏证据支持,仅是一种怀疑,不足以成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预付部分赔偿款,也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人民陪审员 姚俊宇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关路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