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焦丽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焦丽华,朱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鑑,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丽华,女,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汽车运输三场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朱玉宝,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汽车运输三场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丽华、朱玉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无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