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10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梁俊棠与冼金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棠,冼金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369号原告:梁俊棠,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浩,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冼金发,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俊棠诉被告冼金发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梁俊棠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俊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梁俊棠负担。审 判 长  谭文斌人民陪审员  熊剑影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咏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