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金华、黄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金华,黄宏星,陈小军,唐志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曾金华,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灵川县。被执行人黄宏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陈小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来宾市象州县。被执行人唐志连,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执行曾金华申请执行黄宏星、陈小军、唐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宏星、陈小军、唐志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曾金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3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