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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奇青与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曾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奇青,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曾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胡奇青。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罗燕。被执行人曾司根。申请执行人胡奇青与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曾司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奇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曾司根给付本金216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司根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现我院正在以(2016)川0112执194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曾司根名下登记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长顺街、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的商业和办公用房进行处置。本案需待他案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龙泉驿区西河镇曾记河鲜农家乐、曾司根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奇青本金2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