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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庄碧霞、林贤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碧霞,林贤忠,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庄碧霞,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庄莲金,女,195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林贤忠,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群,女,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碧霞与被执行人林贤忠、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林贤忠偿还庄碧霞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时间从2015年1月2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林贤忠不能履行的上述债务部分,由林群负责向庄碧霞偿还;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因另案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贤忠名下车牌号码为闽A×××××、闽A×××××、闽A×××××小型汽车叁辆的财产权利,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上述冻结林贤忠的车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易星审判员  何光武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坤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