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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7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小鹏、王小雪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鹏,王小雪,刘小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7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鹏,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干部,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雪,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雀巢饮用水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君,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房管站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昕,天津铭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鹏、王小雪因与被上诉人刘小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小鹏、王小雪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刘小君答辩称: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刘小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天津××里大楼××号(××天津市××道义××里××)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房屋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刘小鹏系兄妹关系。原告有位于天津市××里大楼××号(××天津市××道义××里××)房屋一套,被告于2014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入住并一直居住至今,经原告几次催促仍不予理睬,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有的原告房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刘小鹏系兄妹关系,原告系被告刘小鹏妹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刘敏远系二被告之女,现年14岁,初中二年级在学。坐落于天津市××里大楼××(××天津市××道义××里××)原系被告刘小鹏承租案外人天津市房信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公有房屋。上述房屋原由原告及其父母居住使用。原、被告之母死亡后,被告刘小鹏搬入该房屋内。2009年原告结婚后搬至他处居住。2010年8月,上述房屋的承租权由被告刘小鹏名下变更至原告名下,该房屋仍由被告刘小鹏与其父亲居住使用。原、被告之父死亡后,该房屋由二被告及其女儿居住使用至今。后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该房屋,但至今未果。一审法院认为:涉诉房屋虽原由被告刘小鹏承租,但涉诉房屋的承租权已于2010年8月经合法途径变更至原告名下,故原告系涉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相关租赁合同系涉诉房屋的合法凭证,应由原告自行保管,但被告刘小鹏至今持有涉诉房屋的租赁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返还给原告。二被告在涉诉房屋内居住多年,但原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再允许二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此系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二被告至今占用涉诉房屋,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依法应将涉诉房屋腾空交还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刘小鹏、被告王小雪将坐落于天津市××里大楼××房屋(××天津市××道义××里××)腾空并交还原告刘小君;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刘小鹏将天津市××里大楼××房屋(××天津市××道义××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返还原告刘小君。案件受理费元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刘小鹏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诉房屋的承租权已于2010年8月经合法途径变更至原告名下,故原告系涉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现上诉人刘小鹏、王小雪无权占有该房屋,被上诉人刘小君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上诉人方腾空并交还房屋,相关租赁合同系涉诉房屋的合法凭证应同时返还刘小君。综上所述,上诉人刘小鹏、王小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刘小鹏、王小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封占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