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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东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东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87号申请人咸阳东汇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负责人邓永锋。案由:保险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咸阳东汇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407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咸阳东汇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财产损失费共计110000元。上述钱款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卫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珺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