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滨、陈卫东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滨,陈卫东,郑大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吴滨,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郑大煐,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滨与被执行人陈卫东、郑大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3005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300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同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