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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5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欧德素与重庆海源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德素,重庆海源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275号原告欧德素,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源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324854X。法定代表人:刘正林,该公司经理。原告欧德素与被告重庆海源摩托车零部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欧德素诉称,原告于1994年11月在被告处从事辅助工作。2014年1月,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于2016年10月突然通知原告没有工作岗位提供。原告现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立即给原告安排岗位;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社平工资1242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注册登记地以及实际经营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自述2016年3月至10月到岗工作地点亦为重庆市璧山区。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司法辖区。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朝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