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桑执(民)字第28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发来、彭发来、陈新月、彭飞、陈克君、黄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发来,陈新月,彭飞,陈克君,黄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字第2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1713851-X。法定代表人:李文闯���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发来,男,1960年6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陈新月,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执行人彭发来之妻。被执行人:彭飞,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桑植县,系被执行人彭发来之子。被执行人:陈克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黄小英,女,1969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发来、彭发来、陈新月、彭飞、陈克君、黄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五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位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执行款300万元及按照年利率9.7375%支付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9400元,申请执行费32400元,五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9月12日因该案执行标的物涉及其他诉讼,需等该案诉讼结束后才能恢复执行,本案中止执行。现五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履行能力。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桑执(民)字第2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真旭审 判 员 向左双人民陪审员 刘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