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印某申请执行林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印某,男,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印隆平(印某之父),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林某,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印某与被执行人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