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吴树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树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7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树宝,男,1943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树宝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树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树宝以自己能够办理省级低保、五保户、残疾证、劳保为由,在公主岭市区以及公主岭市某某镇、公主岭市某某镇、长春市等地,骗取刘某某1300元、唐某某1500元、吴某某2300元、张某某700元、陈某某700元,共计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树宝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树宝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树宝以自己能够办理省级低保、五保户、残疾证、劳保为由,在公主岭市区以及公主岭市某某镇、公主岭市某某镇、长春市等地,骗取刘某某1300元、唐某某1500元、吴某某2300元、陈某某700元,共计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树宝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树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树宝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树宝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老年人犯罪,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树宝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6日始至2017年12月5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树宝人民币58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1300元、唐某某1500元、吴某某2300元、陈某某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邹本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钰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