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国安与熊明道、第三人袁柏红、湖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安,熊明道,袁柏红,湖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437号原告:李国安,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湖南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熊明道,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袁柏红,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第三人:湖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大洲村。法定代表人熊习,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国安与被告熊明道、第三人袁柏红、湖南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国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计1420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艾可书代理审判员 朱 砂人民陪审员 谢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