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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魏其斌、高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其斌,高丽琼,高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魏其斌,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高丽琼,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高琼芳,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其斌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515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其斌与被执行人高丽琼、高琼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另案已布控),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房屋及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案已上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助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生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