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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刑辖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文章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辖141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泉州金都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盛达石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凯天石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旨恒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文章、吕建成、徐君、林少峰、张福亮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