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艳丽与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丽,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488号原告马艳丽。委托代理人康科林,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法定代表人马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任敏,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马维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玉,魏红红,该公司法务。第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丽与被告西安长韦青海石油长安住宅小区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21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李养花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