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法定代表人:唐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荷叶塘咀上山125号。法定代表人:汤四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湘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9010713.63元,以及违约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计200万元,上述货款本金及费用共计41010713.63元,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所有利息及违约金;二、若被告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自愿放弃执行阶段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双倍迟延债务利息。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兰天武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审判员 罗 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