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00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007号之四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2003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张金宇,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2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0301180930007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9274.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