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意红与杨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意红,杨秀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597号原告:许意红,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杨秀会,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许意红与被告杨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意红2017年9月28日提起诉讼,在本院进行庭前调解阶段,原告许意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意红以拟对被告杨秀会另行提起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案件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意红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吴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