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蒲某探望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蒲某,女,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2017)甘0502民初1822号刘某某与蒲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蒲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蒲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502执1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爱铭审判员 夏海平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