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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正海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刑申97号郭正海:你为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刑一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你持刀捅刺他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前几天,被害人曾持甩棍欲殴打你,让你丢了面子,案发时,你逃跑,被害人又追打你,网吧人员又阻止你,被害人和网吧人员的行为具有过错;你劝说王雷主动投案构成重大立功;你构成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审对你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携带凶器,纠集同案被告人预谋伤害他人身体,你首先殴打被害人,双方发生撕扯,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被害人和网吧管理人员为阻止你犯罪,其行为并无过错;你所称劝说王雷主动投案既无证据支持,也于法无据;你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事实原判也具以认定,已从轻判处,原判依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判处无期徒刑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