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3883号原告王爱民,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立新,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王丽丽,女,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江与被告石少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民、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相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家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