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吴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吴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0727-0。代表人:梁永光,行长。被执行人吴艳萍,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北二路支行与吴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153585.6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艳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