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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于德生、牛宏梅、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借款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于德生,牛宏梅,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23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负责人:夏吉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拥军,男,系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于德生,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牛宏梅,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徐相东,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孙新慧,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殿奎,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丁娟,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告于德生、牛宏梅、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德生、牛宏梅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9400元及贷款清偿止所产生的逾期利息,被告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要求于德生、牛宏梅、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索要贷款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德生、牛宏梅系夫妻关系。于德生、牛宏梅、徐相东、孙新慧、刘殿奎、丁娟系为一个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责任。于德生、牛宏梅于2013年3月18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处贷款50000元,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现于德生、牛宏梅违反贷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3月15日起未按时足额还款。逾期经多次催要���于德生、牛宏梅尚欠本金49400元及产生的逾期利息未给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提供被告于德生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