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申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程鹏、邓明谦、程刚抢夺刑事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粤刑申322号原审被告人程鹏、邓明谦、程刚抢夺一案,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程鹏、邓明谦、程刚均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二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程鹏、程刚不服,提出申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以(2016)粤52刑申12号通知书,驳回申诉。程鹏、程刚遂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