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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国厂、徐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厂,徐洋,王洋,张明明,许孝真,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厂,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飞童神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洋,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定向井定向二队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许孝真,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二路与北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许孝真,经理。本院在执行魏国厂与徐洋、王洋、张明明、许孝真、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洋、王洋、张明明、许孝真、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洋、王洋、张明明、许孝真、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