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9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960号之二被执行人胡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本院申请执行胡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邢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军在中国工商银行1102110401053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学 军执行员 赵 学 广执行员 靳 新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