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彭政超与被执行人杨全富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政超,杨全富,李先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彭政超,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杨全富,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李先翠,女,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政超与被执行人杨全富、李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政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