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6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奉节县人民法院与谢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1148号被执行人:谢海,男,生于1999年6月9日,汉族,无业,住奉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海罚金一案中,查明:经本院网络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暂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6刑初90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生效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