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117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魏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