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众祥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01破申5号申请人:众祥石化有限公司(TRILIANCEPETROCHEMICAL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轩尼诗道505号电业城15楼。法定代表人:张培君,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熊韶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惠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众祥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众祥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众祥石化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众祥石化有限公司(TRILIANCEPETROCHEMICALCO.,LIMITED)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市振戎石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 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