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春峰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春峰,孙立中,北京名扬四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9651号申请执行人:付春峰,男,汉族,1983年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男,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立中,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北京名扬四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北镇怀北路308号。本院在执行付春峰与孙立中、北京名扬四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孙立中、北京名扬四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