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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嫣与王志军、曹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嫣,王志军,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嫣,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瑞,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嫣申请执行王志军、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