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嫣与王志军、曹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嫣,王志军,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54号申请执行人王嫣,女,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瑞,女,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嫣申请执行王志军、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